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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又醉驾,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6 10:29)    点击:631

沈阳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桐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

  2021年9月1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桐梓县海校街道黄家咀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桐梓县人民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67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撤销缓刑,建议合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判决结果

  桐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桐梓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官寄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死因。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拒绝酒驾,就是拒绝灾祸和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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